现将《杭州市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(第一批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激发市场活力,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相关规定,制定本清单。
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显著社会危害的,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。
适用情形:文字、符号、数字的字号、字体、字高不规范,出现错别字、多字、漏字、繁体字,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、字高大于中文等的;净含量、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,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,未依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;食品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;营养成分表、配料表顺序、数值、单位标示不规范,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、“0”界限值、标示单位不规范的;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,标注了“未添加”,但未依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,或者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的情形,可以不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条第(四)项查封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。
适用情形:首次违法,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,及时改正,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,可以不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(五)项查封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、经营工具、设备等财物。
适用情形: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“广告”字样,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(五)项查封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、经营工具、设备等财物。
适用情形:首次违法,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(五)项查封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、经营工具、设备等财物。
适用情形:首次违法,专利有效,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(五)项查封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、经营工具、设备等财物。
适用情形: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(五)项查封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、经营工具、设备等财物。
适用情形: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,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(五)项查封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、经营工具、设备等财物。
适用情形: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,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、财产安全的,可以不依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,查封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、产品(商品)等物品。
适用情形: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,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(四)项查封或者扣押涉案物品。
适用情形: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巡游出租车道路运输证材料并受理的,可以不依据《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三条对车辆予以扣押。
适用情形:行驶证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车,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材料并受理的,可以不依据《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三条对车辆予以扣押。
十二、电影发行企业、电影院等制造虚假交易、虚报瞒报出售的收益, 扰乱电影市场秩序
适用情形:制造虚假交易、虚报瞒报出售的收益涉案金额3万元以下(包括3万元),未明显扰乱电影市场管理秩序的,可以不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查封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的场所、设施或者查封、扣押用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财物。
适用情形: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涉及的计算机等装置数量10台以下(包括10台),未明显扰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秩序的,可以不依据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,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、设备。
适用情形: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(包括10万元)或者无显著社会危害,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承诺分期缴纳税款并履行承诺的,可以不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停止向其发售发票。